當事人名稱:云南甲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2636MA6HR19K4A
地址:貴州省黔東南州丹寨縣龍泉鎮揚武路五一小村排果坡棟開發區污水處理廠
法定代表人:陶永高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貴州省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顯示你公司負責運營的丹寨縣金鐘片區污水處理廠自2022年1月以來,存在排放水污染物持續超過《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許可排放濃度限值情況,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予以立案。經調查,查明你公司存在如下環境違法事實:自2022年1月至11月16日期間,超過《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許可排放濃度限值排放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標天數分別為5天、22天、93天和41天,最大超標倍數分別為0.59倍、3.33倍、4.35倍和0.77倍。
以上事實有《貴州省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平臺》電子數據、《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對你公司相關負責人的《調查詢問筆錄》《丹寨縣金鐘片區污水處理廠2022年進出水化驗記錄》、你公司關于超標備案原因說明及書面報告,貴州凱環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關于自動監控設備的巡檢維護臺賬、標液核查臺賬、巡檢維護及停運(故障)處置記錄臺賬、實際水樣比對臺賬、故障處置臺賬、質控臺賬、廢液收集臺賬、比對監測報告,《貴州省環境監控中心關于丹寨縣金鐘片區污水處理廠監控數據技術審核意見》《金鐘片區污水處理廠運營管理合同及補充協議書》《丹寨縣金鐘片區污水處理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等證據予以認定。
我局于2023年2月3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黔東南環罰先告字〔2023〕1號),明確告知擬處罰內容、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有送達回證為憑。你公司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及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參照《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1年版)》有,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我局出具的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納至指定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黔東南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
凱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2月15日